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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抬高外资驻华代表处门槛(新闻)

发布时间:2021-11-19 13:53:08 阅读: 来源:带轮厂家

保监会拟“抬高”外资驻华代表处门槛

保监会拟“抬高”外资驻华代表处门槛 更新时间:2011-4-12 11:15:44   旨在加强对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需要的中国保监会,正在试图细化相关监管内容。不过,这可能一定程度上“抬高”外资驻代表处门槛。

近日,保监会颁布的《外国保险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显示,较2006版管理办法有所不同,新规拟将“监督管理”升级为“运行规范”,且总条款由四十七条增至五十五条。

对于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征求意见稿》增添了两项以上的内容,如2006年版本的条款显示,总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席代表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总代表和首席代表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但新规要求,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担任保险公司管理职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保险从业经历;此外,还要求三年内未受重大处罚;以及符合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值得一提的是,2006版管理办法仅规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

而《征求意见稿》却将此条款细化为,前款所称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是指直接或者间接介入任何形式的经营性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身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以及为他人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以及代表机构是否获得利益不影响对有关行为性质的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删除了2006版中关于“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代表机构进行日常和年度检查”的条款,但增加了“可以对拟任和现任总代表、首席代表进行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判断其工作能力的因素之一”,以及“代表机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相关情况向其所属外国保险类机构报告,并同时报送中国保监会及当地派出机构”等新内容。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还要求,总代表、首席代表每年度应到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汇报工作至少一次;以及新增第三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可以将总代表、首席代表或者代表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情况通知外国保险类机构,并就有关人员的任免提出监管建议”等。

“综上,《征求意见稿》彰显保监会加强监管外资机构高管人员以及提高驻华代表处门槛的意图。”业界分析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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