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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寄存到朋友处却被卖事后该找谁赔偿

发布时间:2020-03-02 14:17:22 阅读: 来源:带轮厂家

时下不少九江市民喜欢饲养宠物,特别是养狗。养过狗的人都知道,狗要遛弯、要吃东西、要洗澡剃毛,时时刻刻需要主人的照顾。可是,主人总会有个出差或者外出旅游的时候。那怎么办?把狗寄养在朋友处是个不错的选择。但是,永修人张先生没想到,他的朋友会把他寄养的狗给卖掉了。

去年年底,张先生出国旅游,将自己豢养的价值30万元的松狮犬寄托于朋友王先生处。王先生当时资金状况不佳,正四处借钱周转生意。就在这条松狮犬寄养于王先生家中期间,他向朋友李某借款,却因自己资信不佳,而遭到拒绝。

李某是一位养犬爱好者,对寄养在张先生家中的松狮犬早有觊觎之心。他知道王先生缺钱,又恐借他钱他还不上,于是便提出购买那条松狮犬。

王先生苦于资金周转,隐瞒了这条狗是张先生的事实,同意以35万元出售。王、李签订松狮犬买卖合同,随后完成了交易。

张先生回国后,得知王先生将他的爱犬售予了他人,勃然大怒,分别找到王、李二人,要求要么还钱,要么还狗。可王先生说,自己生意破产,的确没钱还;李某则说,这犬是他自己花钱买的,凭什么还?

■法理解析:本案焦点在于,张先生究竟该向谁主张权利?是向王先生要钱,还是向李某要狗?九江晨报记者为此咨询了一位法律专业人士。

该专业人士认为,本案中,王先生没有这只狗的所有权,却擅自把狗卖掉,属于无权处分。由于事后张先生没有追认这笔买卖,故王、李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本案如果闹上法庭,将分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如果李某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就属于善意取得,张先生无法找李某要狗,只能基于保管合同之债找王先生赔偿损失。第二,如果李某是恶意第三人,合同就无效,张先生可以基于物权请求权找李某要狗,也可以基于保管合同之债找王先生赔偿损失。

(记者 赵岑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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